我认为:1、婆婆有二子一女,早已分给其两个子女各一套房子,我丈夫是其长子最后分得此房,其出租和租金处理权应该属于我和我的儿子婆婆无权处理。2、我们一家多年与婆婆共同生活,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更新时间:2007-02-01 19:10:28
问题描述:
我们家三口人原来与婆婆住在一起,两室居住分两个户口。后因动迁另买了一套房(使用权),由我丈夫陪同婆婆居住。新买房的房证 ,按婆婆的意见(将此房给其孙子,即我们的儿子)更名为我丈夫的名字(孙子在高中读书,没有单位,有关部门不同意写孙子的名字),全家所有成员都没有异义。我们花了6000元办理了合法房证(使用权)。不料,我丈夫突然于04年在婆婆家去世,婆婆也移居别处。婆婆搬走后,将该房出租,又将每月的租金800元平均分给其另外的两个子女各200元,分给我们200元,婆婆自己留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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