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1、社保局第二点“不再重新核定”是什么意思?是否政府和我们员工个人,都已经不能继续追究老板过去(2006年6月以前)长期瞒薪低保的违法行为?即使这个行为长期延续至今从未间断!记得去年
更新时间:2007-01-26 20:38:46
问题描述:
我在退休后60天内,向社保局投诉了企业长期瞒薪低保大大拉低我的养老金,严重侵犯我的退休权益。后来企业表示愿意和我协商解决,要我撤诉。但我撤诉后企业实际只解决了近一两年的损害赔偿问题(总算有点收获),仍解决不了我被企业长期侵权的几十年养老金损害问题。所以我在进一步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好向社保局再次投诉,举报此事不仅亏欠我一个人而且也更亏欠企业其它员工。今天我终于接到社保局2007年1月15日的正式书面复函,其中要点原文照抄:
一、对你举报××××公司瞒报职工缴费工资、人数问题,我局已对该公司实地稽核并正进行处理。
二、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已明确规定“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我局对××××公司职工2006年6月以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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