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1、他这种病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事实上他对自己的所为非常清楚)2、如果他真的搞到什么“精神病”的证明,法庭还能判离婚吗?3、如果法庭判离,在财产分割上会对我有什么不利影响?
更新时间:2007-01-15 17:53:31
问题描述:
我1981年结婚。婚后发现对方性格孤僻、偏执、多疑,经常对我毫无根据的猜疑,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闹,并于2004年作了亲子鉴定。但是对方依然无视科学,继续用庸俗不堪的语言辱骂我,甚至使用暴力。对方于2000年曾因心理疾病住院治疗,诊断为“焦虑性神经症”。现在我无法忍受对方长期以来的无端猜疑和侮辱,向对方提出协议离婚,但是对方表示,共同存款和共同的房子我一样也别想得到。并且威胁我,他有“精神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就是起诉,法庭也不一定判离,更别想分得财产。此外,我们双方99年起就已经各自经济独立(但是没有文字协议),去年,我未与对方商量,用自己的积蓄作首付贷款买了一套期房,产权人和贷款人都是女儿的名字,我和女儿共同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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