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我想请教:这种行为是不是算“无故克扣”?我提出追索和仲裁是不是已过时效?是否告“无故克扣”可能过时效,而告“无故拖欠”会不过时效?
更新时间:2007-01-15 00:57:03
问题描述:
企业在2005年9月份以资金困难为由,扣减我工资30%,并对此要求我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说明因公司资金困难、并承诺待好转后重新调整)。
我拒绝签订补充协议,但还是被照扣。此后公司就再无关于这次扣工资的任何说法。
我当时虽拒绝并提出异议,但为了保住工作,直到2006年3月份离职时才提出索要被扣工资,才遭到公司拒绝。我于2006年4月中旬对此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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