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这样再次起诉乙方(第一次诉讼中的第三人)索要违约金,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会受理吗?若受理,有多大胜诉把握。非常感谢并等待您能在百忙之中给予赐教。
更新时间:2006-12-21 12:39:56
问题描述:
您好,想请教一下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问题,并附上事情经过和我个人的理解。请问:我这样二次起诉索要违约金,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会受理吗?若受理,有多大胜诉把握。非常感谢并等待您能在百忙之中给予赐教。谢谢!
一、第一次诉讼经过
本人与石家庄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称乙方)于2004年8月9日签定建材经销合同,期至2005年8月6日。约定:合同期间由本人先垫资共计人民币50万元,预付给乙方。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乙方返还给本人原垫付款,逾期按日千分之五赔偿给本人。
合同到期后本人多次催要无果,最后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经乙方劝说,双方于2005年8月10日签定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商定乙方将对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50万元债权转移给本人享有。
本人持转让协议在多次向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6日向石家庄市某区法院起诉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其支付给本人货款50万元及利息,并将乙方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债权转让不能实现的责任。在法院开庭审理中,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实:“1、该转让协议未通知过我方,我方也未见过该转让协议。2、我方与石家庄市某建材公司不存在5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乙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院认为该债权转让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乙方(此案中的诉讼第三人)按照本人诉讼请求偿还全部本金、利息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各方均未提出上诉,此案已于2006年8月31日执行完毕。
二、第二次起诉理由及诉讼请求
1,本人认为法院既然判决双方《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那么本人有权以双方于2004年8月9日签定的原始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乙方返还给本人垫付款,逾期按日千分之五赔偿给本人”,的约定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方因存在欺诈行为而支付本人合同违约金。因为在第一次诉讼中本人并不知道该转让协议无效,因此也未将这一理由向当时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乙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和判决结果也均未涉及这方面内容。
2、根据《合同法》第114条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支付给原告。理由有二:(1)如果认定双方约定的是违约金,那么由于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和“故意”甚至采取了欺诈手段拒绝履行债务,根据11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应承担全部违约金。(2)如果认定双方约定的是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也应该根据114条规定,按此计算方法计算全部赔偿额。而上述两点理由均不在114条第二款有关违约金可适当调整的规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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