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1、签我名字的合同是否有效?2、如果有效,是否是承租方违约?如果无效,会有什么后果?3、如果对方告上法庭,我会有多大损失?谢谢
更新时间:2007-12-03 09:36:38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于10月1日将福田区某房屋出租给蔡小姐,双方私下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上注明每月10日前交房租,超时不交者,每延期1日加付0.5%的滞纳金,如果超过10日不交房租,则房屋可收回另行出租。另缴纳1个半月的租金作为押金,若承租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则押金不退。但是蔡小姐10月及11月都是在中旬以后才在催促之下交了房屋租金,本月却以我不能提供发票为由拒交房租,并要求12月末退房,并要求退还押金,否则就告上法庭,理由是我不提供发票,违约在先。另外: 1、合同上并未注明我必须提供发票; 2、房产证是我老公的名字,但是签约时我忽略了,签成我的名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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