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可能给她那么多钱,首付和月供都是我一个人付的,只是借用了她的名字,她是无业,当时购房时是我找一个朋友给她出具的资信证明,付月供的时候也都是我付的,这些单据在银行可以查到,请问律师,如果我用以名代
更新时间:2006-12-13 19:48:33
问题描述:
98年下半年,由于我在华北油田工作,当时单位资信证明不好开,所以用同居女友的名字在卓达按揭购房一套,首付六万多元,分期付款完全由我一人支付,后因经济不允许,而且与同居女友分手,所以未再支付。2003年我和曾经的同居女友曾电话口头约定,房产属我,她办理变更过户时,我给付她2--3万元。
因房款未能按时支付,银行起诉,现已由担保人卓达集团垫付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由于房子升值,现在原同居女友先要求给付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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