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既没办房产证,合同又没留底,但实质上我买的是商品房而非单位福利分房,购房合同上签字的购买人是我本人,贷款的也是我本人,我手上只留有盖银行公章的购房通知书原件,法律上是否能承认我为房产的业主?银
更新时间:2009-03-03 14:49:3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原是某银行员工.该银行有一项员工福利政策,即可以每平方低于市场价三四百元的优惠价格(即银行与开发商协商的团购价)购买一套商品房,2003年10月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但事后银行以代为保管的名义强行将我们手中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所有原始单据收走.并强令我签订了一项附加协议,内容是作为员工必须在该行工作15年,否则退房或以市场价补回差价.2005年3月我从该银行离职.当初办理的贷款是每年末扣划1次,2005年末我将款存入了贷款账户,银行却仍作扣划.2006年9月银行以我已离开单位无权享受福利为由,通知我退房,称已将该套房产分给其它员工.我表示不愿退房.银行说若不退就以现在的市场价赎回该房.(我已到房产局查询,该房并未办房产证,且购房合同也未在房产局备案,该房产还在开发商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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