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根据法律规定,我方是否有权要求电站方在截水之前对我方进行经济赔偿,或以影响了我方正常生产生活为依据要求电站方停止施工,排除妨碍?如果不能,我方能否在截水后以影响了我方正常生产生活为依据要求电站方
更新时间:2007-07-29 20:43:03
问题描述:
我家处于广西桂林资源县的崇山峻岭之中,我在中国科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哥哥在广西的一所高校深造,家中仅剩近七旬的双亲。我家独处在一个山谷,山谷中有一条小溪流经我家门口(我家是这条小溪源头下来的第一户人家,也是唯一一户生活用水和农田灌溉皆完全依赖于此小溪的家庭)。但是,今年村中几位村民合股投资合建一个小型水利发电站进行商业发电,在我家小溪上游约两公里处将我家门口的水源截流至另外一个山谷与另外两股水源汇合作为发电用水。因此,将使得我家门口的小溪近于断流,对我家的农田灌溉和生活用水造成的严重的影响。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98条: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但是,本次我回家要求县政府作出行政协调,县政府协调结果是:现在还没有截流,没有侵害的结果,无法估计损失,不能要求经济赔偿,只能要求电站方在下游建坝储水并书面承诺旱季开闸放水以保证下游的农田灌溉用水和生活用水,但我方认为电站方的行为将影响到我方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坚持要求进行经济赔偿或停止施工,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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