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样的情况我可以向房东进行赔偿损失吗?2,具体的我该怎么样操作呢?谢谢!
更新时间:2006-11-30 20:51:00
问题描述:
2006年11月6日(星期一)早上7点左右,找打小灵通看时间,发现小灵通及同在一个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10月29日买的,刚好一个星期)、钱包里的现金(100元港币,175元人民币)统统被不见了,然后就赶紧起床发现在阳台的墙上有很多脚印,才知道物品被偷了,接下来第一时间就报警,几分钟后当地的警察来了拍了些相片,问了一些话,就让我到公安局进行录口供,录完后说让回去等消息。 我是在东莞桥头镇邓屋管理区租房东的房子住,阳台上没有装防盗窗(因为新房,开始租房时老板说给装防盗窗,但一直未装),阳台上的门也无法在房间里反锁(说改装也一直未改)。 房东的房子一楼是门面(回味鸡餐厅),三楼是当旅馆用,我住的四楼是长期出租。 第二天我就搬走了,过后一个星期,我向老板索赔,她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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