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以什么名义向对方提起起诉?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税的事我应该怎么处理更好?
更新时间:2006-11-23 14:48:27
问题描述:
合同纠纷诉讼
一、事情经过
1、2005年6月,我以个人名义和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见合同原件),合同约定:对方按版税的形式向作者支付稿费,10000套之内按8%版税计算,10000套以上按9%的版税计算,第1版第1次印刷数不少于10000套,见样书后60天内结清全部版税。如果重印,见到样书后60天内结清重印版税。
2、2005年9月,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社出版了这套图书,进行了第1版第1次印刷,印刷出来后书上注明印数为1-8000套,当时我知道后不愿意,但出版社对我说,没事,给你仍然按1万套算。我当时想,只要对方按照10000套支付稿费,至于他们出于什么考虑,实际印了多少套(不多于10000套时),我无权干涉。当时,付税方式按他们要求的做,要我从文化公司买一张发票给他们。因为这套书一共有8本,又是绘本,我们承包了所有前期制作,是很多人用半年多时间合作创作出来的,所以就按制作费这种方式交税。我就从文化公司按7%交钱买了一张发票给了出版社,最终出版社也按1万套付清了我首印的版税。
3、2006年1月,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社第2次印刷,书上注明印数为8001-13000套,第二次共计印了5000套。但对方却一直没有告诉我们重印一事,我也一直不知道此事,直到6月份的一天,我去书店才发现我们的书又印了。于是,我们打电话给出版社,要他们按合同付我稿费。对方却一拖再拖,经数次电话、上门催讨,对方才勉强同意,并让我方再开具发票一张。我当时大意,算错了数额,少算了1280元稿费,算成了27520元人民币(实应为28800元。合同约定1万套以上按9%算,5000*9%*8定价*8册数=28800元),打电话和对方编辑核实,对方编辑说经过他们财物核实是正确的,所以我就开了金额为27520元人民币的发票一张给了出版社 (时间为2006年6月份左右)。但到了7月底,对方一直未支付稿费。7月31日,我方再次上门催要稿费,对方曲克明副社长终于答应于9、10两月分两次付清我们再印的稿费。9月上旬对方支付我方13760元稿费。
4、10月份,按照双方约定,我方再次电话催要剩余稿费时,对方却忽然变了口气,声称他们第一次印了8000套书却付给我们10000套的稿费,当时已经预付给我们2000套稿费,所以第二次不再支付了。
5、我方不能接受对方的说法,因为按合同约定第一次印数不得少于10000套,所以支付10000套的稿费并不存在预付的情况,我们咨询了相关律师,同时出具了稿费催要律师函。可对方说:我们实际印了1万3,怎么能按1万5付给你稿费呢?就按实际印数给。我说这样做就等于他们不遵守合同了,不遵守首印不少于1万套这个约定了,对方还是置之不理,并声称如果我方起诉,他们就要重新收我的税,按照个人所得这种方式,而且是我一个人所得这样,还要第一次印刷和第二次印刷的都要重新收。关于税收,双方之前就口头答成协议按制作费交,现在就是变换一种方式来收,也不能按我一个人收入这样交,因为这套书是好多人的合作成果,书上面也写了众多制作者的名字,并且这套书是包括整个前期制作的,花去了相当的资料费、交通费和制作费,第一次的已经于去年9月份按他们要求以制作费的方式给清了发票,这也算是得到他们认可的定论了,怎么能因为第二次要稿费就反悔呢?最让人不能接受的是,对方曲副社长打来打话,拒不承认第二次我已经交给他们一张27520元的发票,他还在电话里放肆地笑话我:我没见发票,你能证明你给过我发票吗?我当时快气晕了,我说你堂堂一个国家出版社的社长怎么能这么做?可恨的是,当时太相信了没有让他们写一张收据。我是从一家文化公司买的发票,他那里还有底子可查(我正在让他帮我把票根的复印件给我),然后我快递给了这套书的编辑冉颖,再由编辑给了曲副社长。9月份我去领稿费时,记得清清楚楚是这位这副社长拿着我的发票到某领导的办公室里签了字,然后又到他们财务领的稿费。虽然现在他们的编辑和社长都不承认有这回事,但应该能查清楚。
二、双方争执重点
1、对方声称:他们实际印了13000套(第一次8000套,第二次5000套),就应该按照13000套支付稿费,其中第一次实际印了8000套,支付了10000套稿费;第二次印了5000套,再支付3000套稿费即可。不同意按照15000套支付稿费。
2、我方认为: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第1版第1次印刷数不少于10000套,也应支付相应的稿费,所以支付10000套的稿费并不存在预支的情况。第2次实际印了5000套,就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支付5000套的稿费,与第1次印刷无关。同时,尽管第1次印刷时书上注明是1-8000套,但对方仍按10000套支付稿费,等于对方也认可了合同约定内容。
三、请求事项
1、鉴于对方2006年1月第2次实际印刷图书5000套,故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我方剩余稿费15040元人民币(按合同约定1万套以上按9%算,5000*9%*64-13760=15040),同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元人民币。
2、如有必要,请求发院代查对方实际印数。
3、税事项,因为本项目承担了所有的前期组稿、绘画及制作工作,所以尊从对方开始的要求,以发票形式付税。第一次税已经交清,对方无权要求我方再重新交税;第二次已经交给对方一张27520元的发票,我方再补充1280元的发票即可,不再重新交税。
4、自从2006年1月对方第2次印刷图书时,就无视60天内结清稿费的合同约定,后虽经我方多次催要,时至今日,仍一直未能支付我方全部稿费。鉴于对方不能遵照合同约定条款,合同已无太大意义;并且对方在合作上不真诚守信(稿费、发票事件),相信以后已经无法再继续合作下去,故我方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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