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来想亲自去您那里的,因一时不能抽身,故再次向您提问:1、像我们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已经受理,并作出胜诉的裁决;而执行起来有点困难。即法律得不到地方政策的全力支持。(地方政策与法律相矛盾)
更新时间:2006-11-20 20:29:2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们是2003年5月结婚的,2004年增添一女儿,我妻子有兄妹3个(即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妹妹)。她哥是居民户口(在杭州),我们都是农民户口,因我小舅子在杭州,当初,我丈人就把我当上门女婿看待的,也跟村干部说过,所以,我们的婚房以及酒宴都设在我岳父家,婚后也一直都和岳父、母生活在一起。我岳父曾多次向村委会申请要求把我的户口迁入,但村长一直说不用着急,讨论讨论,就在去年村委改选时,村长(连任的)自己到我岳父家拉票,我岳父提起我的户口时,他也欣然答应说开会商量商量;这样一来一拖就拖了好几年。今年由于我岳父村开发,滩涂及土地得到占用补偿,而在分补偿金时,却把我和我的妻子以及女儿全部列在不予享受的范围内。我本人的户口他们不让迁入我丈人家,说我岳父有儿子不予分配暂且不提;但我妻子和女儿的户口却在我岳父家,理应得到享受啊。但村委会说不予分配的做法是否侵害了我们的人身财产权益?我曾向人大等有关部门反映过,他们也做过工作,但见效甚微,还是村规民约的土政策说了算。且村长当我岳父面放口说:“你要么打他几下,要么你去告吧!反正跟他没什么好说的。”最近,由村里集体资金为村民交纳农村医疗保险时,会计又没把我妻子和女儿的交上,说这笔资金要我们自己付。(注:我岳父是渔业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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