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有三个问题:1.国家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违约不需交纳违约金,但我签署了这样的条款,如果试用期内违约,我是否需要交纳违约金?2.国家法律保护个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在这样的条款下,
更新时间:2006-11-11 12:26:04
问题描述:
周律师,您好!
周网龙推荐我向您咨询自己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今年在北京找到工作,但由于自己对工作不满意想辞去这份工作,对于辞职交纳违约金有些疑问。我的合同分为两份,一份是单位的统一合同,还有一份是所在部分的补充协议(有我和部门主管的签字,没有单位盖章),补充协议上的关键条款简述如下:
1. 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 合同有效期是两年,不满一年辞职违约金10000元整,满一年不到两年辞职违约金5000元整;
3. 试用期前后提出违约,均需提前一个月提出;
4. 若在合同期内考博,必须考主管单位部门**博导的博士,考上了本合同解除,如考上其他导师(包括本单位其他导师或外单位的导师)离开,则按照上面第二条所说的违约处理。
并且,当乙方没有处理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或没有承担违约责任,将不按照第**条所述情况(个人注:情况中包括试用期内违约)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意思就是说试用期内违约需要交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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