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后来新开的证明能起到作用。2,我们已拿到新房子,我为了还债,将新房子出租。请问我的房子出租会影响到重新开庭吗?如果有,会有什么样的可能性?3,终究谁拥有另两间房子的使用权?原告只凭借
更新时间:2006-11-09 20:25:00
问题描述:
我从1986年与支援内地建设的父亲(一家五口人)回昆一直住在市政工程队造房子时搭建的简易棚里(共四间),其中两间(18平方米)是我父亲单位分给我们为公房,另两间(20平方米)没有产权归属(但是当时属于城建局下属市政工程队使用,原则上施工完毕以后是要被拆除的)。之后我父亲,后母和弟弟搬走,我和哥哥相依为命一直住到至今,房子户主是我哥。
1986年因原告所在地的市政建设施工损坏了原告的房顶及小部分家具,经协调且由当时的城建局领导某某人的一张便条暂时安排在以上(20平方米)的其中一间过渡,可他们只住了一个月就走了(因为当时那里无电无水,而我们一家人外来人是靠到边上厂里提水吃,衣服在很远的河边洗),之后一直没来过房子空着,该便条有领导签字盖章,由原告保存至今。)
1992年和1999年哥哥与我分别各自结婚,这些年由于原简易棚的过于破旧,我们兄弟二人分别对这几间平房重新翻建与扩建(由原来的四间变成了八间),而此事城管,房管所,街道居委都知道(我们兄弟两从小相依为命,又苦又穷及很多邻居的同情),所以给予了帮助与方便。
2000年后这里的房子听说要拆迁,原告得知消息后,过来要求我们归还房子,我们没搭理,觉得这是无稽之谈。2003年8月将我们告上法庭要求我们立即归还房子的使用权。2004年12月昆山法院判我们胜诉,原告不服,将我们又告上苏州法院。2005年7月开庭审理,原告出具了新证据(1,原工程队队长的证词2,原80年代房管所副所证词3,现房管所盖章)。这些证据表明了其中以上过去的2间房子20平方米是房管所分给原告的,
2006年7月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下来调查,10月判决书下来撤消了昆山一审判决,并由昆山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现在房子已拆,我们兄弟两分别拿到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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