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1这样的官司,打赢的把握大吗?2我现在最重要的事情是不是要拿到我合同原件。3如果我拿不到我的合同原件,我有2002年同事的合同原件可以吗?
更新时间:2006-11-05 10:29:48
问题描述:
是2002年跟我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底到期,我已经在公司工作了5年了,可是公司有不跟我续签的动机。而且公司年底要处理人的名单我看见了,上面有我。我的合同是12月31日到期,公司的意思应该是合同到期自动走人,当然没有赔偿。
公司为什么要处理我呢?是因为我们部门最近关系户进来了2个人,现在狼多肉少,要炒人,我没关系当然炒了。但是我这里要说明的是我在工
作中从来没犯过错误。
在2003年7月珠海政府对劳动合同自然期满问题作了修订,即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如果劳动合同自然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补偿金.
但由于我是2002年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时的合同范本是沿用旧的规定:即"甲方(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不与乙方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者)支付生活补助费".后来2003年\2004年\2005年\的几次续期都是在2002年的合同上续签的,未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
现在最麻烦的是,公司在和我最后签订合同的时候扣留了我的合同,我曾经要过一次,公司用合同统一保管的理由据绝了我。
因此,我是这样想的:
虽然现在珠海政府方面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并不禁止.可以认定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经济补偿的条款仍然有效.只要不违反
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应该优先.
不知道我的观点对不对?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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