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张公证书中所让公证员改后的一条有没有异疑?只有这张公证书,没有借条是否能打赢?2如果这张公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公证处是否有责任?3我该怎样才能赢呢?4让公证员改的哪张借款合同能
更新时间:2006-11-03 20:30:16
问题描述:
2004年借款时,我上公证处去公证,第一份打印的合同其中有一条是(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后来公证员说不符合规定,又改为(本协议自甲方提供借款时生效)。并让债务人写了一张收条,但是我把这张收条给了公证员,我自已即没有原件也没有复印件。这张公证书的还款时间为2006年5月1日。到期后债务人具不诚认向我借款,又说我欺骗。并且在到期后不久说要还我钱,并让我上拿公证书去她家取钱,结果她们家人又抢了我的公证书,后我我报警才要回来。我诉讼后只有公证书,并没有借条,并且公证书未写有强制执行的字样。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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