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想知道,1,在没股金证书和工商登记、又是独资的个体工商户情况下。我们的内部协议里写的股份制在法律上成立吗?2,就是他的实际出资是14.5万,我写了收条给他。这事在法律上算不算一个证据?法律是承
更新时间:2006-11-01 09:49:05
问题描述:
我和两个人出资搞了一个建筑石料场,其中我是甲方,他们分别是乙方和丙方。当时我们三人签写了内部的合作协议。
在工商登记时的企业性质是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是我。所有的政府文件和开办手续都是我个人签写。问题在于当时的
这个内部协议:
1,协议里写了合作方式是股份制,
2,大家各自的的入股金额,甲15万,乙16.5万,丙12万。
3,是利润分配比例是甲占48%,乙占35%,丙占17%
4,规定了法定代表是甲,也就是我。
5,是合作分工,我是负责矿山的安全,技术,生产活动和出纳,乙是配合甲做好销售和财务工作,丙是配合甲乙做好销售和资金回笼工作。
6,重大的经营活动,要三方开会来决议。
还有2点需要补充的是,1,他实际的出资金额只有14.5万,我给了一个收条,至于协议里写的16.5万是因为他自己弄丢了2万,怕回家不好交代,所以要求我在帐面上这样反应出来,因为当时考虑到他家的内部团结问题,答应他这么做了。2,在乙丙方还没出资和签写协议以前(企业还没成立),我就以个人的名义独立办理了矿产资源许可证,这个东西是最为关键的,没有这个其他任何都办不了,这个东西如果现在在法律上来讲是不是属于我个人的,我现在可不可以把它作为自己的一个资本?也就是说我实际投入的资金并不是15万,还得加上这个。换句话说矿山的资源是我的,我和乙丙的协议只牵扯大家投入到里面电路,机械和设备,跟资源没关系?
协议的内容主要就是以上6条,至于补充的两点是协议以外的事实,这个我想也是不能被推翻的。
但现在关键是乙方在合作中极不配合,他自己什么都不管,全部事要由我负责,还扰乱生产,多方指责,现在他又要强行来决定把矿山分成几段,然后转包出去。
这个事遭到我和丙的反对,因为这样危险性大,出了安全事故全他没责任,是我的责任,也对整个矿山不利。但他不听劝告,他就跟我说他在协议里是出资是最多的,他是大股东,有权利
决定这么做,还要我把钱交由他管理。现在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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