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是交通部门的责任?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06-10-26 22:35:23
问题描述:
古蔺县3.10重大交通事故经过情况:2006年3月10日16时20分古蔺县双沙镇驾驶员王锐驾驶川E21404微型普通客车(准载8人,实载12人,超载4人)由双沙驶往马蹄,17时20分左右车行至国道321线163km+600m处时,由于王锐车速过快,加之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导致车辆右悬空侧翻车顶尾部与从马蹄方向驶来的川E35263货车右前部相撞,造成3人死亡其余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驾驶员及事故车辆基本情况:川E21404普通客车车主王锐,男,22岁,汉族,持B类驾驶证3年驾龄,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运营车辆,核载8人,经检验合格至2006年5月有效。
事故原因:川E21404驾驶员王锐车速过快,临危处置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性质:3.10重大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古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王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安全监督部门、纪律检查部门调查报告认为:古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作为交通运输市场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非法营运打击不力,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联案系,是造成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监管责任。对古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领导撤消党内和行政职务,检察院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此事不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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