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象这种情况物业应该认可我的房产证还是他手上的租赁合同?我是不是可以要求物业公司不给他通电?
更新时间:2006-10-23 16:45:44
问题描述:
我在上海买了个二手商铺,产证是2003年6月30日出来的,当时该商铺已经是出租的,我买下商铺后一直没有和租赁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直到2004年3月才重新签了租赁合同,但该租赁户在此期间一直是在此商铺内经营的,并且老合同和新合同内都明确物业管理费是租赁户交纳,但该租户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现物业公司来向我催缴物业管理费,我得知他们一直未缴物业管理费后就通知他们按合同物业管理费应由他们交付的,但他们就是不肯付,并且他们还拖欠了我的2个月租金。现在我拉掉了他们的电并以房东的名义要求物业公司在没有我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给他们通电,后来他们拿着跟我签订的租赁合同跟物业说他现在是合法的使用人,要求物业通电,如果不给通电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物业承担,物业就给他们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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