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否以不安时支付加班费与公司解除合同?2.此事件有没有过诉讼时效期(是不是2年)?
更新时间:2006-09-23 21:36:30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外企的老员工(1995年进入该公司)2005年10公司法人更换.新任副总与我交流过几次,期间对我曾有过某方面的暗示,我未搭理.今年5月31日其找我谈要将我从业务部门调到生产一线(三班倒),未同意(认为没有合理的理由,完全是打击报复).从那时起到现在未安排任何工作,但工资照付.我认为合同06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可能再续签.但是我从2004年11月进入市场部以来,每周六周日要轮流值班(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因公司没有要求我部打卡故没有书面记录,但我有工作日志及周六周开出的提货单),公司致今未支付加班费,请问周律师我可否也不按时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与其解除合同?盼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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