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那位材料商应不应该向我私人索要余下的材料款.我有无责任承担这部分债务.
更新时间:2006-09-18 11:37:02
问题描述:
我以前曾有一个开发建筑公司,在我任法人代表之前以公司名义开发了一项目,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方欠很多材料款和人工款后逃离(至今未归),后我任法人代表后因考虑到结算后我公司可能差逃离的建筑方一小部分工程款,而其中本应向建筑方索要材料款的一材料商又是我认识的人.出于同情当时我承认由我公司可代还他的款额(人民币三万元),从应给建筑方中扣除.并在他的一张建筑方出具的欠条上签字承诺(但未盖公章),其后的一段时间里,陆续给过两次后至今还欠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但现在情况是,在一年多以前我已把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另一人,并由他作为法人代表,我已彻底离开公司.但现在那位材料商把我告上法庭,由我私人承担债务.第一审居然判我输(第一审因我出差未出证据出庭).而我不服又提起上诉,现在刚审完.结果还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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