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在短期内完全胜任该公司工作任务,于2005年6月24日填写申请,提前一个月转正,当时公司张贴了红头通告,并按公司要求填写了各部门评审表格。转正时本人提出应按劳动法办理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基本保险。
更新时间:2006-09-16 20:35:57
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5月受聘于该公司从事结构设计工程师一职.2006年8月11日上午公司宣布股东发生重大改变,下班后就提出精简本人在内的三员研发人员.8月17日在公司发放的离职通知书上,填明离职原因为:公司辞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18日到总经理那儿签字时,因补偿金额出现分歧,总经理坚持在通知书上签\"按公司规定办\"而陷入僵局.协商无果,8月28日在桥口区劳动局申请仲裁,并将于本月18日开庭.附申诉书部分内容:请求事项:1.裁定被诉人按劳动法律法规支付本人经济补偿及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应加发50%。即:2200 (本人离职前每月工资)×2+2200×2×50%=6600元。 2.裁定被诉人依法依规补办补缴本人自2005年5月至2006年8月期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裁定被诉人支付本人失业保险损失(因被诉人未及时办理所致)即342×3=1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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