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试用期到底是不是3个月?以什么为准?公司是否能够解雇怀孕女工?我去劳动仲裁会有什么结果?
更新时间:2006-09-10 14:41:27
问题描述:
我于2006年5月15日与该中外合资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我在7月初得知自己怀孕了,我坚持工作,在8月15日公司并没有给我任何通知,在8月18日,领导通知我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在9月7日又通知我9月14日办理离职手续.我已经向公司递交怀孕的三甲医院开具的证明,我是6月初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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