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防病人之母继续上访,而予以的赔偿是否应由医生个人承担?孕妇之母从未找过当事人,医院亦从未与当事人谈话,却代替当事人与孕妇之母达成协议后,所有赔偿均由当事人本人承担是否合法?若医院一定要当事人本人
更新时间:2006-09-09 21:02:35
问题描述:
孕妇足月妊娠,因胎儿心律失常要求引产术,手术顺利,出院时医生在病人手持的出院小结上写胎儿畸形,但在住院病例上从未出现胎儿畸形,孕妇之母以此为借口,要求赔偿,医院让其作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孕妇之母拒绝,而是向医院及各级主管部门甚至政府机关上访,到处哭闹,卫生局的医政科拟赔偿,金额在一万元左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是否要赔偿,若要赔。金额大约是多少?医院领导在不同场合再三强调要个人承担赔偿金额,请问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因胎儿出生后未作尸检,胎儿是否畸形已很难确定,而胎儿畸形为出院时所写,对整个诊疗计划及预后均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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