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
更新时间:2006-09-07 22:54:15
问题描述:
我的父亲于91年盖了一处平房,是私房。半年后因房屋拆迁给我父亲安置了一处楼房,成为了公房,承租人仍旧是我父亲。98年我爷爷在我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我父亲的签名,写了一份申请,并偷盖了我父亲的印章,擅自让我伯父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依据济政发 [1998]21 号《关于解决拆迁私房自住户产权问题的通知》),将这处公房买下。2005年8月我伯父去世。直到2006年7月我伯父的妻子、儿女提出该房继承一事,我父亲才查阅了有关的档案,发现我伯父已购买该房的情况。经查阅有关的档案,发现了我伯父用以办理房屋产权调换的申请书上我父亲之签名也系伪造之事实。请问:1、该案如果我能证明申请书上我父亲的签名系伪造,可否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要求法院撤销我伯父的房产证?胜诉的把握有多大?2、房管局未给我父亲下达过任何书面通知。该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应该适用那个诉讼时效?3个月?2年?还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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