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死后原买的新房如果还没办三证,就必须退还新房”,是不是浙江省的明文规定?2.这个规定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我们硬不接受,会触犯哪条法律?3.张良诚已经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付讫全部房款,并交
更新时间:2006-09-04 14:32:58
问题描述:
我有一桩有关房产的问题向您请教: 我们的弟弟张良诚是浙江大学退休教授。2006年1月18日在家被歹徒江明谋财杀害而死。此案已经侦破,杭州市法院已于近日对歹徒审讯判决。在年初处理张良诚的后事时,在他的房产上遇到了问题,谨向您请教。 张良诚担任浙大农学院博士生导师十余年,是浙江省果树学科带头人。2000年70岁时退休。多年来,因为他是单身,所以在学校住房紧张状况下,每次分配住房时,不得不作出退让。直到05年六月才分到一套位于昙花庵路景芳二区49幢三单元201 的一套103平方米的新房。这比规定的面积还小17平方米。考虑自己是个单身,学校房子也比较紧张,他也就接受了,并付了款。又花了六万多元进行装修和添置新家具,准备接待兄弟姐妹和小辈去聚首。由于要等该小区全部建筑完工后才一起办三证,像其他住户一样,还没有申办三证。 谁知当我们去浙大房改委办公室谈房产继承接交事时却被告知新房要退还,搬回原来的老房子。理由是浙江省有规定:职工死后,其生前所购的房产,如未办三证,要退还给学校,搬回原来的老房,购新房的款项退还本人。说这是“省上统一规定”。 我们认为张良诚的新房是按他的资历、工龄获得配购的,并且按学校限定的时间交付了房款和搬迁,退还了旧房,履行了合约,从而合法地拥有的。未办三证是该小区职工共同的情况,并不影响其所有权。因为死亡而要废除已合法取得的产权,于法无据。对于竞竞业业、幸幸苦苦为学校工作了一辈子的张良诚,临了还要被扫地出门,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如果不是过去在分房时退让,他现在就早有办好三证的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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