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人员的安排处理,明显是用待岗替代遣散的赔偿,那么:1、公司现要求与我签定“待岗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待岗”工资,那么如果员工与公司签定“待岗协议”后,再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
更新时间:2006-08-29 11:00:56
问题描述:
现在服务的公司是一家私企,主营项目共有几个。在今年7月中旬由于其中一个项目的长期亏损,我所负责的项目(生产厂)被公司决定取消并结业。受此影响全厂员工90%被安排遣散(10%的人员调至其他岗位)安排,其中部分专业技术人员遣散补偿按一年一个月工资办理,其余人员全部只能作待岗安排(直至合同期满),“待岗”工资按全市最低生活工资并一次性支付。 我在这家企业工作已经有5年时间了,期间签订的合同有效期是截止至05年12月的,今年至今仍未续签合同。目前,由于原负责项目的取消,我作为该项目的善后工作组人员留守至8月。期间公司曾向我提供新岗位的安排,经过考虑后(4天),本人明确向公司表态愿意服从新岗位的时候(当中我曾三番四次与公司联系,但都遭到回避),公司方告知本人岗位已重新安排至他人,而且是在没有取得我本人亲自回复的情况下。 现在善后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公司又再重新为我安排工作岗位(但这些岗位都已经,但工资待遇要下调。对此安排我表示不能接受,公司则对我解说,是因为我本人不服从公司岗位,因为只能给我办理“待岗”处理,“待岗”工资按全市最低生活工资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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