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更新时间:2006-08-28 22:21:41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7月签定的劳动合同上并未写明员工的违约责任,合同为期三年。我现在还处于见习期。今天我欲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上写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 违反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公司所支付的录用费、安家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因为旅行完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费。2 因果实造成事故,使公司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员工违反保密原则使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4 员工是公司专门出资招收并培训的人员。公司称要员工按照别的文件支付违约金。请问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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