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并未做财产公正,也未告知女方,现在上庭了才说那是婚前入的股。请问不是婚后的收入都应视为共同财产的么?离婚案件的诉讼费全部由原告承担么?这样的情况能上诉么?
更新时间:2006-08-28 14:43:47
问题描述:
双方都是二次婚姻的重组家庭,都有月收入千元的固定工作,婚后一年半共有一万8千元存款,现在感情不合要离婚,有一万二写着男方的名字,6千写着女方名字。我替女方询问。现在一审判决下来,称男方那一万二是婚前单位入股股金,婚后退股才发的,不能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只将那6000元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3000元。法官还称:离婚案件诉讼费都是由原告女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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