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的是,我现在还是单位职工,难道说,单位因方便面问题扣了我十年的工资,连最低生活费都没给我发过,法院为什么不把扣我的工资和方便面的帐算一下?(方便面欠款共计31000元,十年的工资和没报销的医疗
更新时间:2006-08-21 17:16:26
问题描述:
我是1991年在单位吃劳保,1994年我们单位被其他单位兼并,到1996年,全员促销,我拉了一车方便面去外地销售。销售时,才发现是次品方便面,经厂领导同意,将次品方便面退回。又拉了一车小包装方便面,在销售时基本是到期方便面,无法销售。跟单位领导多次联系,都不解决。我去拉方便面时腿又摔断了,在方便面销售地做的手术。一个月后,回乌鲁木齐,给单位领导打电话,领导说,你腿断了我们不管,方便面的钱拿不回来我们要去法院告你。我就一直在等他们告我。从1997年到现在,一直在扣我的劳保工资柢方便面的款。到2005年单位把我起诉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一审判决我胜诉,原告诉讼期已过时效。原告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发了两份特快传递我都没有收到。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开庭了。我败诉了,理由是诉讼期未失效,我未答辩。后来我又申诉,申诉结果是:“你位与新疆粮油食品厂(下称食品厂)买卖纠纷一案,对本院做出的(2005)乌中民一终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不服,以认定事实不七,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本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食品厂采用停发工资,不报销医疗费,停止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等各种方式向你催款,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你邮寄送达传票符合法定程序。你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对该案的诉讼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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