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法院判定的抚育费的支付方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8-03-25 23:11:16
问题描述:
法院判决书上是要求半年付一次抚育费,直接支付给女方,小孩每个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和星期天随父亲生活。现在女方没有履行其义务,男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更改抚育费支付方式,每个月支付呢?这样每个月男方履行探视权的时候同时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还有个问题,在婚姻法上抚养费和抚育费这两个名词有什么区别?判决书上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抚育费的年限,只是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那到什么年龄停止支付抚育费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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