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6-08-14 20:51:31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6年6月25日向部门领导口头申请辞职,部门领导要求将工作接交给一位同事,本人于7月10日离开青岛造船厂(本人还有近两个月的探亲假没有休),7月28日青岛造船厂下发红头文件通知与我解除合同,并追究我的违约责任,即按劳动合同上的规定“合同双方如违约,应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前6月工资的80%乘以违约月份”即我的合同期为3年,我履行了1年零两个月,还剩1年零十个月,应交违约金为20×2100(2100前6月工资的80%)=42000元,工厂要起诉我,我的假还未休完,且工厂不与我协商解决此事,必须让我如数交纳违约金,工厂也有违约的地方,如工资迟发(最长一次有1个月,但不是近期),养老金、医保金迟发,还有每周工作6天、且长期加班,这些都可拿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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