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包括一把手在内的三个领导签字,能否说明被告不应该作为起诉主体被追究责任(注:所有领导都未被立案调查);二、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规定。如果被告人
更新时间:2006-08-14 22:18:44
问题描述:
为一铁矿发证,有单位一把手及两个副手签字。之后该矿发生事故,死亡3人。2005年9月,检查院立案调查,并于2006年5月以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起诉。当地县级法院庭审后做出判一缓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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