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那两份我没有收到也不知情的通知是否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
更新时间:2009-02-06 14:44:59
问题描述:
我是2000年入住新楼的住户,因新楼的供热安装不配套,给我家造成了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所以当年和物业说明情况后,没有交热费.2004年4月物业换了新的领导,不管原因索要2000年的热费,并于2005年给我们下达了一份限期还款通知单,并没有让我们签字,2006年7月,物业以不交管理费为由将我起诉至法院.这件事我向对方提出已过了法律的诉讼时效,(因为2000年至2004年间没有人向我们索要和收取过)但现在物业向我出具了三份书具(一份为2002年的,一份为2004年的,一份为2005年月11月22日的)前二个为通知,,是我没有见过也不知情的,他们说在曾在楼区张贴过.但他们没有张贴过的证据,第三份为限期还款通知书,是物业管理人员送到我家的.物业想以此来说明没有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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