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益事业单位的主办方,将财产拨给上述中心后,该抵押房产还是不是公益设施,抵押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06-08-05 21:38:09
问题描述:
龙泉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向信用社贷款,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该中心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是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龙泉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主办单位的身份拨给该中心上述抵押房产,以资开办(经营活动)用。 我们认为:(1)龙泉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是经费自理而不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即非公益事业单位,其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为自己的债务设定的抵押当然有效。(2)虽然,作为主办方龙泉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公益事业单位,它将上述抵押房产拨给该中心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根据该中心的性质,该房产已不是公益设施了,应当可以抵押。 检查组却认为该抵押房产是公益设施,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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