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受害方以违约为由起诉及由此引起的法律适用问题
更新时间:2004-08-09 05:06:01
问题描述:
原告A在2003年12月2日乘坐被告B出租车公司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张某负全责.经鉴定A为一级伤残.A于2004年7月16日以B违反运输合同为由诉至法院,除按期200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外,另外请求出院后的护理费(按2003年度年平均生活费计算20年,以二人计共计约36万元).继续治疗费11万元(其中1万元为出院证明中明确注明的用于撤除内定件的费用,另10万元是原告方自行估算的数字,但其强调该数额为暂定请求数额,具体数额以法医鉴定为准).营养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上述各项合计请求约83万元.
另本案中的驾驶员与被告之间订有供车合同关系,约定由驾驶员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的所有权的经营权,且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本案发生之时驾驶员尚未付清全部供车款.
问题1:本案有关赔偿问题究竟应按照2003年度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还是按照2004年的标准处理抑或是按照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院(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处理,还是按照其它标准处理?(很显然,本案原告请求出院后的护理费.继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均是按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提出的).
问题2:本案原告以违约为由起诉,被告以"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原告所谓的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司机与原告之间进行抗辩"(个人认为因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有权取得运费的所有权,而本案中原告所缴纳的运费的所有权的和支配权均属司机个人,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原告与司机之间有一定的法律根据),是否成立?
问题3:原告未将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司机列为本案被告是否恰当.换言之,被告如果要求追加司机为本案被告是否成立?(请大家注意,本案原告是以违约为由起诉的,而不是以交通事故为由提出赔偿请求的).
问题4:请各位大律师以被告角度出发,帮忙提出最合理由的抗辩方案,特别是针对本案中的原告请求的"出院后的护理费.继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能否成立提出意见建设性意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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