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由于个人原因现在必须离职,不知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出辞职一个月后可以自动离职?2,如果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什么标准?(当时合同中违约金一项未填写,且五凌公司无辞职交违约金的先例)
更新时间:2009-03-06 14:48:12
问题描述:
本人就职于湖南五凌电力下属贵州三板溪水电站,2005年7月15日进入湖南五凌电力公司,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后分到贵州三板溪水电站,后赴湖南五强溪水电站(同属五凌)进行三个月培训,于2005年12月回到贵州至今. 于2006年一月签定劳动合同,但签定合同手续极不规范,劳动期限当时没有填,只是在空白的协议上签名而已. 本人于今年7月提出辞职要求,但遭到三板溪领导的拒绝,后本人多次与领导交涉,后三板溪厂长声称不再过问此事,让本人与五凌公司人力资源部交涉 本人参加培训情况如下; 我是2005年7月17日到公司报道的。实习+试用期一共半年,从2005年7月17日到2005年12月31日。其中7月17日到8月20日在公司三产的激发拓展训练学校进行拓展训练,军训,和看管理录像教学。据说每个人的培训费是8000。从2005年9月1日到11月28日在五强溪电厂倒班实习,也算是业务培训吧,好像培训费用每人也有2000-3000左右(五电厂和我们三板电厂都是公司的下属电厂,去培训还是通过公司三产那个训练学校作为中介进行的。所以培训费用应该是给训练学校的), 主要形式就是跟着电厂的师傅倒班。2005年12月回到 贵州三板溪参与筹建工作,由于电厂没有发电,主要是跟安装单位师傅一起干活。2006年1月1日正式转正,成为正式员工 ,后面的培训主要就是设备厂家来安装调试的时候请他们给所有员工集体讲课,参加了几场。另外还有个网调的资格考试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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