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问:这样的情况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吗?现在我该怎么往下处理这件事?再一个这么一直僵到8月18号我又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6-08-03 10:27:20
问题描述:
天下少有的租赁合同纠纷 本人与2006年3月份看中一间门面房,上写:出租,我和上面留的电话取得联系,对方称房主不在本地,她是全权代理,说不收押金,我们就相信她,签到2007年3月,交了半年的房租,随后真正的产权人找上我们,说她只是租她房子的,不能作为他的全权代理人,于是我和产权人及租房给我的2房东,3个人坐在一起后洽谈,我当时是要退租,但是2房东因为前面的合同已收到我6个月的租金,就不原退租,谈到最后的结果就是把以前和2房东签的一年的合同作废,又和2房东签了一份2006年3月到2006年8月17号的一份合同,然后和产权人签了一份2006年8月18号到2007年8月18号的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如不租需要提前通知出租方,只是说8月1号产权人来收半年的房租6000元和押金1000元。(2006年3月到8月18号的压金是2房东怕我不租,她交给产权人的,说8月18号我交房租和押金后,再把这1000的押金还给2房东)。 06年8月1号产权人来收房租时,我们向她提出不租她的房子,准备关门(因为市口不好,每个月光房租都要亏600元),我是一个 初下海的下岗工人,现在没钱进货,也卖不出货,连养老保险都没钱交了,哪有钱交房租再干下去,只有关门不做了,但是就在今天准备要把货物搬走时,产权人跑来要我们赔她一个月的损失,我们觉的今天才8月1号,我和2房东签的合同要到8月17号才到期的,那我和产权人签的合同是8月18号才生效的,我们合同里也没写明违约责任,我也提前17天通知她我们不准备租了,再一个我们的电费卡里(2房东转给我们的)里面有800元电费余额,我们又提前17天搬出去,合同还没开生效,房东也没有损失,就算是有,这800元电费加上17天的房租,也能补偿她了吧,但她说800元里有500是她交的,但我觉的就算她交的,2房东交了16000元的房租,这500就是2房东的了,2房东当时也是说电费是优惠送给我的,那就应该是我的了,她要算应是和2房东算去。 现在的结果是她不同意,说不给赔偿就封铺不给我搬货,我锁上门后,她又加了一把锁把铺子封掉了,我的货在里面也被扣压拿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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