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2006年11月以后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请问我是否还需要赔偿违约金?我们的劳动合同只盖了公司的印,没有其他印章,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06-08-05 11:03:0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7月份我与现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事后我发现两份合同所签约的时间不一致.应该合同的有效期是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11月1日.但在我手中的合同时间错写成2006年7月1日到20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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