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想向刘老师询问一下:1.我所提出的三点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合理。还需要补充吗?2.我对协议书的合法性合理性持怀疑,是合同的延伸还是单独的意向?人事部门给不出协议书
更新时间:2006-07-30 11:17:47
问题描述:
我是2005届本科毕业生,2005年在一国企业工作。今年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月29日书面提出辞职,7月11日开始办理辞职手续,其中涉及合同解除和违约金问题。 劳动合同是2005年7月11日签定的,我是7月11日签名,单位法人是7月13日签名盖章,8月4日由省劳动厅鉴证。合同是省劳动厅印发的合同书,有劳动合同的变更、续定、解除及终止的条款。我翻查合同,发现我符合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列情况“7.乙方参军、入学或出境定居;”中的入学情况。 合同签定的同一天,单位发给我一张协议书也让我签名,其中含有违约金的条款:“八.乙方进入甲方后,五年内不得申请调离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乙方坚决奥求调离甲方,须赔偿违约金伍千元(按服务年限递减)、培养费伍千元(按培养年限递增)。协议书双方签名/盖章,并未鉴证。我认为我的情况是入学、升学,而不是调离单位。 另外根据劳动法,我在办理辞职手续三十天前就书面提出辞职,也是符合辞职权的。我考取研究生完全是自己承担学费&生活费,和单位无一点关联。 7月27日到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的时候他们执意要我支付违约金,我从1.提前三十天的法定解除合同2.合同中的约定解除3.协议书中所写的调离单位和我入学不是一回事,及协议书是合同的延伸,合同如果能够按照法律自动解除,协议书也应该终止。 这三个方面向他们说明我要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违约金。但是人事部门不容许我在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说要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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