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是否能要求他们赔偿呢?
更新时间:2006-07-27 18:38:48
问题描述:
我是一个普通的上海市民,去年在7宝的巴黎春天的3楼流行天地会租借了一个商铺,合同是2005年10月12日签定的,因为巴黎春天的整体开张时间为2005年12月8日,故流行天地会的月租是从12月8日开始起付.合同的有效期是3年,此间,流行天地会向我们收取了两个进场费用(实际是单个铺位)人民币2000元,服务人员的保证金500元,月租是押2付1,5000元/月租金.开始的时候生意很不错,到后来,生意不是很好后,流行天地会主动帮我们减免部分的租金,我曾交过4500/月和10000/3个月.现在遇到了这样的一个问题:流行天地会在合同没到期的期间,要在8月把流行天地会整一块地方出售给7宝的巴黎春天,然后让我们自行搬撤,做为一个普通的小店老板,进场装修已经花掉了不少的费用还有一直以来付出的心血,是不甘心就被这样收回去的,所以恳请律师们帮忙,给我们走司法程序,用法律来惩罚流行天地会的这帮奸商!是否有律师愿意帮我们出面和流行天地会打官司??深受其害的商户多达30家左右,如果您是律师也愿意帮我们去打这场官司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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