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第十条与第八条内容是否有约束,我不太清楚是20%还是25%合理。希望得到您的指教。
更新时间:2006-07-23 13:48:47
问题描述:
我有一套单位分配的公房,94年房改房时小女儿出资2万,产权为我所有。97年小女儿向我提出要求房产归她继承,我按她要求写了一张书面。03年房屋拆除,小女儿拿出书面要求安置房子归她所有,而我不同意。小女儿随后扣押我的房产证和户口本。拆迁处也以我不能提供房产证和家庭矛盾为由不予安置。05年6月我起诉拆迁处,法院行政判决拆迁处败诉。06年1月拆迁处给我安置了新房。在安置完成后,我查阅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文件,其中第八条规定“按市场价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比例为25%”。第十条规定“本通知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而之前原规定的这个比例是20%。现在拆迁处以20%的比例给予了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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