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他前妻居住该房屋或出租给别人,是否符合“买卖不破租赁”?是否应该迁出?2敬请回答符合或不符合的简要依据。万分感谢!
更新时间:2006-07-23 13:37:50
问题描述:
2005年2月4日,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且已成功过户,空房交接,我也付清了全部房款。过户前所有户口均已迁出。但后来发现原卖主(男性)在92年已离婚, 离婚判决书判定他前妻对该房屋有居住使用权。97年 (97年前房子原来为公房) 原卖主办理了只写有他姓名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现在他前妻已强占房子。06年3月我作为原告上诉,法院一审认定我为善意有偿取得房产,判定他前妻迁出、腾空房屋,将房屋归还原告。目前,他前妻不服判决,上诉中院,提出“买卖不破租赁”,她不应该迁出房屋,应永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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