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上事实借款人明祥和担保人庆林是否构成合伙欺诈罪?
更新时间:2006-07-24 10:05:39
问题描述:
案情 1 在2003年3月 明祥和庆林 找到运德说:\"要借钱经商\"就这样拿钱时写了如下借据, “ 借条 今借运德现金壹万伍仟元(经商使用)月息一分,期限两年 借款人 明祥 担保人 庆林 2003.4.26” 2 在追要这项款时担保人又写了如下字据: “说明 关于明祥与运德的账务问题,到2006年农历年底前一定结清. 有我本人负责到底(注:春节前) 庆林 2006.5.1” 3 在2005年6月开始追要这个款,借款人 明祥称:\"因没有钱,给不上\",但在2005年10月借款人 明祥又拿出 壹万九仟元投金予公司作经营.可见,没钱是假的.非法侵占是他俩的目的. 4 在运德追要这个款期间 明祥和庆林 先后不知去向. 运德与担保人 庆林最后一次见面是2006年7月2日,担保人庆林说:“就这几天给你几千”. 可7月10日就找不到人了, 到担保人 的工作单位 ,单位人说一年后可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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