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他目前要承担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吗?假如我真的生下小孩,他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而且他目前是国家公务员(警察),公务员法有没有什么相关规定呢?这样的是否构成了精神损害赔偿呢?
更新时间:2006-07-20 22:11:14
问题描述:
我和前男朋友是在去年的七月份认识的,交往之后一直发展得都很顺利,我们见过双方父母和亲朋好友。本来打算今年我大学毕业之后,工作稳定了,过一两年就结婚的!也因此我们在双方父母都同意的情况下,在一起同居。但是在今年二月份的时候,我回家这边实习不在南宁期间,他却瞒着我,还有家里人和另一个女的在一起。今年6月16日我被通知回校打预防针的时候发现了这件事情。结果我们大吵一架之后,他求我跟他重新开始,所以在6月19日我们发生了最后一次没采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性关系。但是没过多久在24号我们还是分手了!分手之后,我怀疑我可能怀孕了。结果在7月18日,他陪同我到南宁中医妇幼医院检查,证实确是怀孕了!后来他和他妈妈一直劝我打掉孩子,可是我不愿意打掉!我想生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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