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是否一定要为其还款,在乙方的房产抵押及甲方的担保下,第一追究对象是谁?是第一追究担保方,在其无力偿还的条件下变卖乙方的房产;还是先变卖乙方的房产,担保方作为第二债务人,有无“物权优于人权的说
更新时间:2006-07-18 23:26:01
问题描述:
甲方是我父亲,乙方是另一合伙人。合伙企业,由于一直亏损,决定由一方:甲 独自经营,另一方:乙 退伙,资产内部盘算后(未经正式资产清算机构),乙方还欠厂方5万元,由于其恶意逃避,并未在退伙协议及资产盘点上签字。此外,乙方在此期间,以双方的租房协议,非正式的合伙协议及其本人的房产证(该房产证在房产部门没有备案)抵押,向一中介机构借款5万,约定6.10还款,6.9日,乙方落跑,债权人几经崔讨,并以相关的抵押文件要挟封厂,甲方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乙方做下担保,约定7.30还款,期限将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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