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执行回转案至今已三年半,该法院至今以不知按何利率执行,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6-07-17 09:51:27
问题描述:
专家您好: 下面是一个执行回转的裁定书,但该法院以不知孳息按何利率,拖至现在也没有执行,请问专家该孳息应按何利率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尽快给与答复。此致 黄云鹏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槐执字第1767号申请执行人黄云鹏(原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本院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云鹏与被执行人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该案本院于1995年1月10日作出的(1994)槐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2月21日作出的(1995)济法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的(2001)鲁民再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申请执行人黄云鹏(原被执行人)于2002年11月4日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返还1995年8月22日由本院作出的(1995)槐执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所扣划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黄云鹏之妻某某某在济南第二机床厂的集资款5000元及利息,返还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黄云鹏之妻某某某在济南机床二厂自1995年9月至2002年9月被扣发的工资47896.6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云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鲁民再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本院决定执行回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第二机床厂)应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云鹏返还已取得的申请执行人黄云鹏之妻崔安琪集资款5000元及其孳息,返还申请执行人黄云鹏之妻崔安琪在济南机床二厂自1995年9月至2002年9月被扣发的工资47896.64元及孳息。二、拒不返还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增新2002年12月13日书记员 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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