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乘客不知去向,大笔的医疗及损失费用只能部分落实,出租司机以其为次要责任为由,不愿承担全部赔偿。可否在主要责任人不知去向的情况下,以共同损害为由,向出租司机及车主公司起诉?(律师,昨天已同你通过
更新时间:2006-07-13 17:22:10
问题描述:
当我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一辆出租车与我同方向,停在商业银行门口出租车临时下客处,右后车门突然打开,与我的电动车碰撞,事故后,我被出租司机送往医院,但肇事乘客却乘机逃离现场。交警事故认定:当事人无责任,出租车司机次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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