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解放前从别人的买来一栋老房子的,解放后50年代甲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的业主是甲,用作工场,因为当时公私合营,甲的工场被我单位合营,甲当时为了逃避公私合营,就挪用了公款10多万逃到了香港,当时政府要追
更新时间:2006-07-10 09:16:05
问题描述:
甲解放前从别人的买来一栋老房子的,解放后50年代甲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的业主是甲,用作工场,因为当时公私合营,甲的工场被我单位合营,甲当时为了逃避公私合营,就挪用了公款10多万逃到了香港,当时政府要追缉他,甲就自愿将房子抵债,当时也没立任何字据,只是口头达成协议,甲也没回来,由其代理人代办,该房子就一直由我单位使用至今。几十年来都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业主仍是甲。甲也一直没有要求发还该房子。甲于1980年去世,现甲的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他是该房子的产权人。我单位只有甲的代理人的证言(该代理人也已死亡),当时的老职工的证言,房产证(业主是甲)等证据。请问,我单位应如何应诉。可否以其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还是采取其他的抗辩理由。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