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您好!本人于2006年5月与公司签属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部门:货代操作部,岗位:操作主管,负责管理,货物订舱,报关等事宜.社保金缴费基数1700.未 列明工资,但每月我可领到近4000元.可是,在2006年8月查出怀孕了,由于身体不适,领导建议我回家安心保胎,未领到任何经济补贴.直到12月与单位签署了停薪留职 协议,公司开始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补贴.协议中有一条:停薪留职期满后(即分娩之日),乙方愿意回甲方单位工作,须在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以便甲 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申请回甲方单位的,从乙方分娩后满一个月之日既视为乙方自动离职,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本人于2007年3月23日剖腹 产下一子,在未满一个月的时候,公司领导及人事部的同事前来慰问,临走时我问到如何申请产假后回岗工作,当时她说:"没事,你能早点就早点来吧."到了今年6月底,我 觉得产假快结束了,于是与单位人事联系回岗工作事宜,她便让我书面申请,等领导批阅.7月初领导找我谈话,告之原岗位已取消,需要我在家等候合适的岗位再上岗,大 概10月份有适合的岗位.这期间的保险金一直在帮我缴纳.直到11月14日给了一份通知:根据之前的劳动合同和停薪留职协议的规定,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07 年4月24日自动解除.现决定提供另一岗位,部门:内贸部,岗位:时装买手,负责内贸部服饰产品定位,采购,验货及货品统计分配.接到通知后,请您于2007年11月16日前签 署回复,否则将视为您自动放弃返岗,劳动关系自动解除.若是同意便重新签定合同.由于此岗位的工资与本人合同签定的岗位工资相差甚远,故我无法接受上岗,于是我 给公司的回复是:同意返岗,但薪金不可降低.公司不接受,决定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从2006年8月至今都没有工作,故公司按照准备与我解除合 同前12个月来计算,由3部分组成:生育保险14088+生活补贴800+社保金3672=20960,每月收入为:1747元,我是2005年5月17日进入公司的,所以按3个月补发给我 5241元.如果我不接受,便要与我终止合同.
我现在想劳动仲裁,拿回我应得的部分,另外还想知道,在我怀孕后,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要回在产假期间80%的工资,总之我对法律不了解,不是很清楚该如何申请索赔。谢谢